《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政策法规2023-1-3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内政府采购一般有三种模式:

1、集中采购模式,即由一个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的全部采购任务。

2、分散采购模式,即由各支出采购单位自行采购。

3、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即由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负责部分项目的采购,而其他的则由各单位自行采购。中国的政府采购中集中采购占了很大的比重,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达到一定采购金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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